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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话娱-第98期 著作权授权书必备条款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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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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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授权书必备条款分析
我:大家好,我是汐溟,授权书是著作权相关商业交易中的基本法律文件,在某些行政管理程序及商业合作环节中,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书是履行法定程序、推进创作及商业开发的必要条件,如在剧情梗概备案阶段,剧本著作权人对剧本的授权书是履行备案程序的必备文件。不同于合同,授权书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只需要授权者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且授权书一旦作出则授权者对被授权者如何使用欠缺有力的控制。因此,授权书内容虽然没有固有格式,但若授权内容不当也会为授权者带来不利后果,或对被授权者开展商业开发造成不便之处,故而影视从业者对授权书中必备条款应予必要的重视。
勋:的确,如何起草授权书是影视从业者普遍关心的问题,实务中也经常被问到,您能否系统的概括一下?
我:我聊聊我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首先,授权书内容应该完整,必备的条款不应欠缺,否则授权书内容核心元素不足必将引起解释的分歧,从而埋下冲突的隐患。授权书通常应具备如下条款:授权主体、授权主体的权利属性、授权对象、授权的权利内容、授权权利内容的性质、授权时间、授权区域、转授权的限制、维权权利、可撤销性与可变更性等,这些既是授权书的必备条款,也是授权书的核心元素。
其次,授权者对授权权利的法律属性应有明确的告知说明,便于第三方对授权链条的完整性作全面判断。授权者对其所授权的权利通常应作独立及专有等法律性质的论述。“独立”,我的理解是授权者自主就能支配所授权利,无需再获得其他主体的授权或同意,其权利不受其他主体的任何制约。通常认为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权利是非独立的,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演绎作品著作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另外合作作品中单一著作权人的权利也有非独立性,其权利的行使应与其他著作权人协商并获其同意。当授权者的权利属于非独立时,被授权者应严格审查授权者作出授权书所涉授权权利的资格,判断其是否获得了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或是否对其他权利人权利构成侵犯。“专有”表明授权者对所授权利具备独占性和排他性,第三人无权对其提出权利主张。
再次,授权的权利必须明确,且尽量以著作权法第十条所定义之概念表述。著作权概念通常有其特定的内涵,概念与内涵的对应有相对固定性,因而,尽管依据私法意思自治原则,行为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来拟定授权书,但为避免因歧义而引起解释上的争端我建议授权书中有关授权权利内容的表述仍应以著作权法第十条所作概念为妥。实践中,有授权书中表述所授权利为网络发行权,后引发解释纠纷经司法判定该网络发行权与发行无关,本质上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又如电视播映权的称谓,著作权法亦无对应概念,是否应作兼有广播权与放映权两种权利解亦无法律依据。
第四,授权性质是授权书的关键所在,授权的性质不同,对被授权人的利益影响巨大。授权分普通(一般)、排他(独占)和专有三种,法律性质各不相同。授权性质为“普通”,则意味着授权者可以将所授权利授权给授权书所涉被授权者,也可同时授权给其他人,因而授权书所授权利的权利人可以是多人,不确定的多个主体都可以行使授权书所授权利,因该权利行使所产生之利益非被单一授权者所垄断。所谓“排他”,是指被授权者可以排除除授权者以外的第三人对所授权利的使用权,此处的“他”指授权者和被授权者之外的第三人。而“专有”通常是指除被授权者外无人可再行使被授权权利,包含授权者在内亦丧失使用权,从权利的主体数量而言,被授权者具有唯一性。综上可知,普通、排他和专有是逐次上升的法律权利,其对所授权利的控制逐渐提高,可获利益也逐级增强。
第五,授权期限和授权区域也应作明确约定。对商业院线